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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合同法(本)期末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以下是一篇以读书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关于广东开放大学《合同法(本)》期末考试的复习资料,结合了知识点总结、典型题目解析及复习建议,供参考:
广东开放大学《合同法(本)》期末考试复习笔记
一、考试重点与核心知识点梳理
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 要约:需明确具体(如标的、数量、价格等),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图,且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 承诺:需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内容与要约一致,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第479条(承诺)。
- 合同生效的条件
- 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特殊生效情形: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时生效)。
-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
-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497条)。
2.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 合同履行的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依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 诚实信用原则(需考虑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
-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
- 合同变更的条件
- 需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变更;
- 变更内容需明确具体,否则视为未变更。
3.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77条);
- 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民法典》第587条)。
- 合同解除的情形
- 约定解除(如解除条件成就);
- 法定解除: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对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等(《民法典》第563条)。
- 损害赔偿的范围
- 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4. 合同的效力瑕疵
- 无效合同的情形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民法典》第153-154条)。
-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47-151条);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民法典》第152条)。
5. 合同的终止
- 合同终止的情形
- 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混同等(《民法典》第557条);
- 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6. 典型合同类型
- 买卖合同
-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风险转移规则(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 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第705条);
- 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8条)。
- 保证合同
-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
二、期末考试典型题目解析
1. 选择题
题目示例:
“以下哪项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
A. 合同内容合法
B.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D. 标的物实际交付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C。
- 解析: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有效达成,而选项C对应承诺生效的条件(《民法典》第483条)。选项A、B属于合同生效的要件,选项D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
2. 简答题
题目示例:
“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 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3. 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4. 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 案例分析题
题目示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后因突发洪水导致甲公司仓库被淹,货物无法交付。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问:甲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 结论:甲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理由:
1.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 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且甲公司已无法控制;
3. 甲公司需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提供证明,否则仍需承担通知迟延造成的损失。
4. 论述题
题目示例:
“试述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的区别,并结合实例说明。”
参考答案:
- 区别:
1. 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合同则自撤销时起无效;
2. 原因不同:无效合同因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
3. 效力范围:无效合同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撤销合同仅对撤销权人有效;
4. 救济途径:无效合同可由任何主体主张,撤销需由受损害方主动请求。
- 实例:
- 无效合同:甲乙签订的赌博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 可撤销合同:甲因乙欺诈而签订的低价房屋买卖合同,甲可请求撤销。
三、高频考点与易错点总结
高频考点
1.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
2.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民法典》第186条);
4.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及程序;
5. 保证责任的类型与追偿规则。
易错点
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需结合具体内容判断(《民法典》第473条);
2.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需证明变化超出正常商业预期且不可预见;
3. 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二者不可同时主张,需选择其一(《民法典》第588条);
4.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差异:解除是提前终止,而终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