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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分类: 哈尔滨开放大学 时间:2025-05-26 02:38:35 浏览:1次 评论:0
摘要:哈尔滨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以下是一份基于“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重点的复习笔记,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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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以下是一份基于“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重点的复习笔记,供参考:

国家赔偿法复习笔记

一、国家赔偿法概述

1. 概念

国家赔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

2. 赔偿范围

-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 司法赔偿: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时的违法行为。

3. 归责原则

- 行政赔偿:以“违法原则”为核心(《国家赔偿法》第2条)。

- 司法赔偿:刑事赔偿适用“结果归责”(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等),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适用“违法原则”。

二、行政赔偿

1. 赔偿义务机关

-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2. 赔偿请求人

-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

3.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 侵权主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 违法行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损害结果: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4条)

- 人身权赔偿:违法拘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或虐待致人身伤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

- 财产权赔偿: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违法征收征用、违法查封扣押等;

- 例外情形: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不纳入赔偿范围。

5. 赔偿程序

- 先行处理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协商不成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诉讼程序:可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司法赔偿

1. 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

- 赔偿范围:

- 违法拘留、逮捕;

- 错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致伤残或死亡;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 赔偿义务机关: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2. 非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8条)

-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错误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害的,由执行的法院赔偿。

3. 赔偿请求时效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提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四、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 赔偿方式

- 支付赔偿金;

-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 精神损害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赔偿金计算标准

- 人身自由赔偿金:按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 生命健康赔偿金:参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 财产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

五、重点法条

1. 《国家赔偿法》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 《国家赔偿法》第3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违法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

- 非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

- 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3. 《国家赔偿法》第17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违法拘留、逮捕;

- 刑讯逼供或殴打致伤残或死亡;

- 错判并已执行刑罚等。

六、常见考点与案例分析

1.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 行政赔偿针对行政行为,司法赔偿针对司法行为;

- 归责原则不同(行政赔偿:违法;刑事赔偿:结果归责;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违法)。

2. 案例分析题示例

题目:某公安机关违法拘留公民甲,甲被释放后提出赔偿请求,但公安机关拒绝。甲应如何维权?

参考答案:

- 甲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 若协商不成,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 或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法》第9、24条)。

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35条)。

七、复习建议

1. 重点法条背诵:第2、3、4、17、18、24、35条;

2. 理解归责原则:区分行政与司法赔偿的归责方式;

3. 掌握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复议与诉讼程序,司法赔偿的申请流程;

4. 结合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理解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

八、参考答案示例(选择题)

1. 问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答案:行政赔偿适用“违法原则”,刑事赔偿适用“结果归责”。

2. 问题:下列情形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答案:公安机关违法拘留公民,造成人身自由损害。

九、注意事项

- 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仅针对直接损失;

-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需结合具体侵权行为的主体;

- 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规则(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间不计入)。

希望这份复习笔记能帮助你高效备考!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案例或法条解释,建议结合教材和课堂笔记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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