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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分类: 上海开放大学 时间:2025-05-26 02:43:55 浏览:8次 评论:0
摘要:安徽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安徽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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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安徽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学习笔记

一、总论:国家赔偿法的核心概念与立法目的

1. 国家赔偿法的定义

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2010年4月29日修订后实施。

2. 立法目的

- 保障人权:通过赔偿机制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

- 监督公权力:促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减少违法侵权行为。

- 恢复权利: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国家赔偿的类型

- 行政赔偿: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

- 司法赔偿: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

- 刑事赔偿:属于司法赔偿的一部分,针对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核心考点

1. 赔偿范围

-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 违法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虐待致人伤害或死亡;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违法采取的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违法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例外情形:

-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或公民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5条)。

2. 赔偿义务机关

- 一般原则: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特殊情形:

-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负责;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赔偿程序

-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行政附带赔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 时效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国家赔偿法》第39条)。

三、司法赔偿的核心考点

1. 刑事赔偿范围

-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错误拘留、逮捕等;

- 错误判决:无罪判刑或超期羁押;

- 刑讯逼供或暴力行为:致人伤害或死亡;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

2. 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

- 合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 自认有罪: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定罪;

- 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损害;

- 善意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时无过错(《国家赔偿法》第19条)。

3. 赔偿义务机关

- 刑事赔偿: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

-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由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负责。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与标准

1. 赔偿程序

- 申请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

- 处理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未决或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程序:法院审理赔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赔偿请求人可要求书面审理。

2. 赔偿标准

- 人身自由损害: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标准)。

- 生命健康权损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实际支出,以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国家赔偿法》第34条)。

- 财产权损害:直接损失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

五、重点法条摘录与理解

1. 《国家赔偿法》第3条

- 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情形。

- 关键点:需区分“违法”与“不当”,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需赔偿。

2. 《国家赔偿法》第17条

- 规定刑事赔偿的具体情形,如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等。

- 注意:对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执行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国家赔偿法》第21条

-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尤其涉及复议机关和职权变更情形。

- 易错点:复议机关仅对加重部分负责,而非全部。

4. 《国家赔偿法》第33条

- 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需结合最新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据。

六、典型真题与参考答案

题目1(选择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下列情形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 公安机关因公民自伤、自残决定不予释放

B. 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C.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错误保全企业财产

D.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导致财产损害

参考答案:C

解析:

- A选项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5项);

- B选项未涉及错误逮捕或判决;

- C选项属于司法赔偿中的民事诉讼错误保全;

- D选项符合《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免责情形。

题目2(案例分析题):

某市工商局以“非法经营”为由查封了甲公司的仓库,后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查封行为违法。甲公司要求赔偿,但工商局以“已解除查封且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拒绝。甲公司能否获得赔偿?

参考答案:

甲公司有权获得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查封行为违法即使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仍需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

题目3(简答题):

简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被确认违法,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的“过错原则”不同,国家赔偿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仅以行为违法性为前提。

七、常见问题与解答

1. 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国家是否赔偿?

答:不赔偿。只有在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个人行为属于民事纠纷,需自行承担责任(《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4项)。

2. 问:国家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答: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35条)。但需注意,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人身权被侵犯为前提。

3. 问:赔偿请求人如何证明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答:需提供证据材料,如行政决定书、判决书、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若赔偿义务机关主张无因果关系,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八、学习建议

1. 重点章节回顾:

- 第三章(行政赔偿范围)、第四章(司法赔偿范围)、第五章(赔偿程序)是考试高频考点。

- 结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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